第69章 辩论结束
作者:不二法站   从法盲到律神,我经历了什么!最新章节     
    “被告人的供述有着很多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的情节,只要仔细核查,很容易就会查清。然而只要是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,即使是不合理也会被采纳。只要是被告人否认有罪的供述,就算是合情合理也不会被认可。这种情况下,为了确证被告人供述与现实之间一致关系,办案机关强行认定部分证据的证明效力。然后通过这些证据,强行将被告人与本案事实进行联系,这才导致被告人被追诉。”
    “现在我们说一下所谓的凶器,那柄短斧。短斧是从被告人郑方家里搜出来的不假。然而,这柄短斧到底是不是被告人的,被告人是什么时候取得这柄短斧的,这些情况,侦查机关其实并不关心,也没有进行过调查。”
    “对于短斧本身的情况,侦查机关没有展开调查。对于短斧所附毛发的血型情况,侦查机关却专门展开调查。并且得出结论,毛发的血型与被害人的血型同为a型。”
    “办案机关在提交证据时,没有说明,这柄短斧是被告人郑方在六月十日才得到的。这之前,短斧一直放在证人郑友权家中。办案机关没有说明,a型血是人类常见的血型,在东阳市有上百万人有着同样的血型。办案机关没有说明,这根毛发提取的时间为七月,距离起诉书认定的案发时间将近两个月。这两个月的时间里,这柄短斧跟着郑方出席了多次杀猪席,有几千人接触了这柄短斧,几千人中有数百人是a型血型。而对于所附毛发的血型鉴定,根本就无法区分毛发到底是谁的。”
    “公诉人一直在强调科学技术是客观的,但他们没有说掌握技术的人并不一定是客观的。颅骨身源鉴定本来已经明确颅骨与苏玲照片有些部位并不一致,却还是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。这个鉴定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。”
    “颅骨身源鉴定时,鉴定专家承认相关部位并不一致,其在制作复原模型时,却是刻意忽视掉这一点。这种情况下,由家属来辨认模型,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。面对尸块时,辨认不出来,面对模型时却可以做出肯定的结论。这不是因为尸块本身的原因,而是因为模型做得像而已。”
    田诗说完这句话,法庭上又是一阵哄笑。大家都知道田诗的意思,她是在讽刺办案机关让家属辨认模型的举动。模型本就不是实物,是后期加工出来的产物。好认不好认,全凭制作者的手艺。在照片已经提供鉴定人的情况下,模型的制作多比照照片一些,自然模型也就更像本人一些。这没有什么奇怪的,毕竟就是照着照片做的嘛。
    “办案机关没有对法庭说出的话,由辩护人来说。大家可以看看,在这些情况的比照之下,办案机关的证据又有什么证明力。是证明被告人有罪多一些,还是更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多一些?”
    “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,辩护人也特意提请法庭注意,那就是第一天庭审过程中一直争议的问题,被害人的死因以及消失的凶器?”
    “尸检报告并没有明确被害人死因,被害人的死因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认定的。而依据被告人的供述,被害人是被捂住口鼻窒息而死,又无法解释尸检报告中被害人头部外伤骨折的情况。辩护人多次提出死者头部外伤系钝器击打所致。那么到现在为止,我们看到了办案机关提交的钝器凶器了吗?”
    田诗的问题让法庭上下又是一片寂静。案件到了这个时候,死者的死因是靠被告人自行供述认定的。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。尽管公诉人解释,相关外伤可能是分尸抛尸时导致的。但所有人都清楚,这不过是公诉人或是办案机关的推测而已。
    刑事案件中,办案机关办案可不能靠推测。尤其这是一起死刑案件,你依靠推测来确定案件的关键情节,这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。这一点就算不是法律人的旁听人员也是知道的。
    “辩护观点三,办案机关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,也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嫌疑。关于本案的被害人是不是苏玲,控辩双方一直存在争议。需要进一步地调查。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,那就是对于苏玲本人的情况,办案机关并没有完全调查清楚。尤其是苏玲本人失踪的情况,侦查机关没有查明。”
    “在对苏玲本人的调查期间,辩护人发现了一些与苏玲失踪与被告人郑方无关联的线索和证据。根据证人孙丽娜的证言,就是在起诉书确认的案发时间五月中旬,苏玲远在千里之外的滇西省云海市。这一情况,侦查机关并不掌握。”
    “而苏玲在滇西省云海市出现,是因为情感纠纷。而这一情感纠纷,与郑方并无关联。公诉人说明了五月中旬是一个时间段,而不是一个时间点。苏玲虽然在五月中旬与孙丽娜见面。但不能证明,见面的时间,与起诉书确定的时间是同一天。”
    “公诉人的解释突然让我们认识到一点,本案的案发时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查明。如果你去公诉人,又或者去本案的调查人员,这起案子到底是什么时候发生的。他们全都回答不上来。因为这件事情,这个关键情节,他们根本就没有查明。”
    田诗的话又一次震撼当场。一起死刑案件,最后居然连案发的时间都没有查明,就被送交审判!
    “因为没有确认确切的案发时间,公诉人便有了更多的解释空间。我们仔细想想,难道公诉人不应当向法庭证明案发的准确时间吗。现在公诉人居然在用自己的瑕疵来作为抗辩的理由,这是不是有些让人无法接受呢?”
    “基于以上三点辩护意见,辩护人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郑方无罪。也希望检察机关能够重视本案出现的证据缺陷,尤其是对郑方在被羁押时所承受的不正常压力进行监督。”
    田诗在最后的结束语中,不但对法院提出了要求,也对检察院施加了压力。在这个时候,任何观点都没有隐藏的必要。而随着田诗辩护词发表完毕,整个法庭上下都陷入了沉思。